2017年度宁夏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12-19 09:09) 点击:1235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管理局
关于2017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交警支队、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6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7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7153.0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364.2元/年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851.6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9138.4元/年 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67830元/年 六、 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42100元 2、采矿业 94718元 3、制造业 5304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97793元 5、建筑业 48388元 6、批发和零售 49242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953元 8、住宿和餐饮 37279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1721元 10 、金融业 100488元 11、房地产业 50437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3474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 7749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50327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2863元 16、教育 72895元 17 、卫生、社会工作 72704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8219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组织 72116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14)97号文件规定, 100元/人/天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2017年6月14日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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